供应链融资没真正切入交易环节是目前暴露的主要问题
- 2019-08-12 17: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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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承兴国际“应收账款”风险事件,让一度迅速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为市场所高度关注。
上海某投资公司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从2016年下半年以来,券商资管、私募基金、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公司(包括各类供应链金融公司)开始大举拓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今年以来这部分业务的风险开始暴露。
华东某资深银行业人士介绍,供应链融资没真正切入交易环节是目前暴露的主要问题。借款方以供应链名义融资,资金用途不明是最大的问题。资产价格下跌,使得资金挪用进行的投资收益不佳,导致造假、挪用等违规问题加速暴露。他说:“资产价格上涨时,造假、挪用等违规行为不易被发现。但价格下跌时就很容易暴露。所谓‘潮水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就是这个道理。”
风暴中的供应链金融
6月20日,博信股份(600083)和承兴国际(02662,HK)实控人罗静被上海警方刑拘。随后,一只与之相关的信贷基金被曝出现问题。据悉,这只信贷基金为承兴国际相关第三方公司与京东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提供供应链融资,总金额为34亿元。
一时间,供应链融资成为风暴眼。
供应链金融是指围绕核心企业,以真实贸易为前提,通过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存货质押融资等专业手段,封闭资金流或控制物权,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的综合性金融产品和服务。
上海某投资公司负责人李雷(化名)介绍,实际操作中供应链金融最常见的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融资。假如,A公司作为商场B的供应商,A向B提供100万元的货物,B应当向A支付100万元现金。但B通常不会在收到货物的同时就支付现金,而是通常有3-4个月的账期。在这段时间内,A“卖”出了货物但只有未到账的“应收账款”。A可以把这部分应收账款拿到金融机构、第三方公司那里进行质押,提前拿到100万现金,同时支付给金融机构、第三方公司一定的利息。
李雷称,在这个链条当中,最大的风险有两点:一是B公司是否对债权的转让进行了“确权”。他说:“B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A把这100万元债权转让了,但这个过程需要B知晓并同意。但这一点在实际运作中很难做到。”
华东政法大学金融法教授陈岱松指出,原始债权人拿自己持有的债权做抵押,向下家融资。首先,如果是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发债人,债权关系的变动。其次,如果下家拿了债权又去抵押,那么怎样完成这些债权抵押的变更和登记是个问题。
“这也意味着:下家没法确认自己真实拿到了抵押品,权益是不被保障的。”陈岱松说。
风险点之二是在实际操作中,债权变动过程中的造假空间非常大。例如上述A公司作为商场B的供应商,A向B提供100万元的货物。但A融资时,买卖合同、发票等均由A提供,合同真伪、金额大小无从确认;由A决定以哪种方式通知B债权关系的变动,但B是否真实收到通知并且同意,无从查询。所以在供应链融资中,很多情况下债权质押的有效性从一开始就存在瑕疵。这为日后的债务纠纷埋下了祸根。
李雷介绍,从2016年下半年以来,不少银行都压降了供应链金融的规模。但是市场需求还在。于是,大批的供应链公司出现。不少信托公司开始拓展这方面的业务。这些公司出借资金的年化利率都在7%以上。
在天眼查中输入“供应链公司”,会查到超过10万家这样的公司。如果增加“有失信记录”这样的条件,会搜到超过1500家的供应链公司。
今年以来,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逐渐暴露,已有十几家金融机构卷入。
被挪用的资金
某银行界人士莫以琛(化名)并不认可上述投资公司负责人的说法。“供应链融资是银行很成熟的产品。我们一直在做。”莫以琛说:“供应链融资风控的核心是参与贷款主体的真实交易,做到商品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这方面银行有一定的优势,第三方平台公司很难做到。”
网商银行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供应链金融的范畴较广,网商银行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与传统银行“1+N”模式还是有挺大差异的。一是授信能力从依托核心企业(目前传统银行风险集中爆发点),转向依托小微企业本身;二是对链路的风险控制,不仅依托应收账款关系,更主要是通过场景和平台贴近真实的交易本身,完成交易流、资金流和物流的闭环;三是从业务目标上,不是简单追求融资业务规模,从服务更多的小微企业角度出发,通过交易链路闭环,提升交易效率、降低风险,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该负责人承认,从市场形势看,小微企业今年面临的发展压力较大。但从大的趋势看,小微企业对经济的支撑作用不会变;结构上看,心态开放、有较强学习能力、贴近互联网并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的小微企业仍然取得了较快的成长。网商银行继续专注于服务小微,供应链金融也仍然是重点发展和投入的方向,这一点不会变。
而另一位股份制银行的支行长坦承,无论是供应链融资还是其他的抵押贷款,融资企业在拿到资金后投入到并非信贷指定用途的方面,几乎是常态。
上海某民营小企业的总经理刘海(化名)介绍,供应链融资和银行贷款都只能用作企业经营性流动资金,通常周期一年,先还后续。当资金在月初放下来,企业用不着的时候,刘海会把用不着的资金暂时买成理财产品。
“借来的钱都是有成本的。闲置当然可惜,能有些利息收入总是好的。”刘海透露。但他也清楚,他签署的银行贷款协议中明确禁止把贷款用于投资。
另一方面,年底临近还款的日子,往往也是企业资金最紧张的时候,通常不会有足够的现金“趴”在账上,按时按量归还上一期贷款后再“续贷”下一期。这当中可能需要寻求高成本的“过桥贷款”的支持。“一天千分之二的利息,企业总要承担十天半个月的‘过桥’成本。”刘海说。
为了平滑资金成本,上述支行长透露,不少企业在获取资金后,会挪用资金购买理财,甚至投入股市、楼市等获利。多余的资金还可以充当过桥资金等,借给其他资金紧张的企业。他说:“银行等机构有时候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能按时还本付息,大家就相安无事。”
潮水退去
资产价格的下跌让一切的违规加速暴露。
投资公司负责人李雷指出,眼下供应链融资暴露风险也是意料之中。“以承兴国际的34亿元应收账款融资为例,其中的不合理之处现在看是非常明显的:如果承兴真的是京东长期、优质供应商,京东旗下的金融公司完全能为其提供必要的供应链融资。但其舍简就烦,找来资管机构从散户手中募资,利率又高,这不奇怪吗?”李雷称。
据了解,供应链金融公司的利率一般在10%以上。如此“贵”的资金,企业用于短时间周转尚可理解,长期、大量靠此融资的企业经营风险无疑巨大。
在国内的信用环境下,“无追索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业务一直难以推进也值得各方深思。无追索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业务是受让人在对转让人所提供的购货商进行资信调查的基础上,为认可的购货商核定信用担保额度,在此额度内受让这部分应收账款,并提供相应担保融资。受让人放弃对转让人的追索权,自己承担由于债务人资信问题所造成的坏账损失。
假如,A公司作为商场B的供应商,A向B提供100万元的货物,B应当向A支付100万元现金。A将这1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C公司,C经过审慎核查后为A提供100万元资金。今后,如果B或其他第三方对这部分转让债权有异议的话,C自行解决,不再找A追索。
李雷表示:“这首先要求C进行非常深入的核查。其次C必须以自有资金,或者是极其强大的资金实力才能这样做。但在当前状况下,这种业务模式很难发展起来。”
现实的情况是,不少第三方平台、供应链公司的资金募集自个人客户。理论上讲,这些公司没有义务为出借的资金“兜底”。既然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又能收取管理费,这些公司就会大力开展供应链融资而罔顾风险。一旦出了风险,这些第三方公司就会和债权出让方纠缠不清,推卸责任。
今年7月初,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从业务模式、风控、额度管理等方面,对银行、保险等机构从事供应链金融提供了业务标准。
《意见》的态度非常明确: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性,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未来的发展是毋庸置疑的。但之前放的杠杆恐怕要先降下来。”李雷说。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