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类金融”监管即将明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监管文件或即将下发
- 2019-09-09 07:21:00
- 杨舸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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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业内倒卖租赁、保理牌照等行为也是“公开的秘密”。融资租赁公司中,业内广泛流传但未经核实的数据是,大约有 7 成属于空壳公司,主要是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很多是为了进行跨境资金套利或利用优惠政策获取政府补贴。
经过近两年之后,类金融监管文件终于即将落定。
9 月 5 日,有机构人士向 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银保监会或即将发布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的监管文件,明确这两个“类金融”领域的具体监管规则。
一个迹象是,近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在深圳召开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天津、上海、重庆、福建、湖北、广东、深圳地方金融监管局以及深圳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参会。
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消息,该市部分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代表及行业协会负责人汇报了行业和公司经营发展现状、存在困难和工作建议。该局详细汇报了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的行业发展、监管工作、制度建设建议等情况;部分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围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规制建设进行深入研讨。
类金融监管调整开始于 2017 年。
据 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报道,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牌照或将划给银监会监管,地方由各地金融办监管。 2018 年 5 月,商务部发文称,将制定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转到银保监会。
随后,各地金融办(局)改制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并建立起“ 7+4 ”的监管范围和相关机构设置。“ 7+4 ”为: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
目前,尚不清楚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的具体监管办法。可供参考的案例是 4 月 26 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天津市发布的试行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10 倍,也即杠杆倍数不超过 10 倍;最低 5000 万注册资本;受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正常付款期内, 11 类有瑕疵的资产原则上被禁止受让;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禁止开展催收、讨债业务。(参考:《“类金融”监管天津起步:商业保理最高 10 倍杠杆、最低 5000 万实缴资本》)
类金融行业机构数量较多,且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空壳公司较多、部分公司展业不规范、过度依赖银行融资等难题。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的注册公司数量均突破 1 万家。根据一份第三方统计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 SPV 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 11777 家,较上年底的 9676 家增加了 2101 家,增长 21.7% 。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 66500 亿元,比 2017 年底的 60800 亿元增加约 5700 亿元,增长 9.38% 。
此外,截至 2018 年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共计 11541 家 ( 不含已注销企业 436 家,已吊销企业 57 家 ) ,新增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共计 3682 家,较 2017 年增长近 40% ;注册资金累计超过 8030 亿元。商业保理业务量达到 1.2 万亿元,较 2017 年增长 20% ;融资余额约为 3000 亿元。
这其中,“空壳”公司之多远超想象。
业内倒卖租赁、保理牌照等行为也是“公开的秘密”。融资租赁公司中,业内广泛流传但未经核实的数据是,大约有 7 成属于空壳公司,主要是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很多是为了进行跨境资金套利或利用优惠政策获取政府补贴。
在正式监管文件下发之前,各地已经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进行了摸底调研和风险排查。
今年 6 月, 21 世纪经济报道独家报道,继银保监会发文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正在组织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空壳”“失联”“僵尸”等非正常经营,从事高利贷、现金贷、套路贷或催债等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清理。
其中,监管对商业保理等清理排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企业:一是非正常经营企业,即“空壳”“失联”“僵尸”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税收征管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单、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单等执行。
监管排查类金融业务的另一重点,是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包括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直接或变相开展贷款或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业务;高利贷、现金贷、套路贷;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集资,通过债权或收益权转让、资产证券化、定向委托投资等形式变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另外,排查企业与各类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颁发业务许可)但实际从事金融相关活动的机构开展业务情况。主要包括与 P2P 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各类地方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财富管理机构等开展金融相关业务情况(参考:《地方金融监管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出手:空壳、失联、僵尸等非正常经营企业遭清理》)。
2019 年地方金融监管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监管内容整理
背景介绍
自 2007 年以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呈倍数增长,截至目前,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已经超过 6 万亿元,成为众多金融业态中的重要分支。
据中国租赁联盟、联合租赁研发中心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截至 2019 年 3 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 SPV 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 11909 家,较上年底的 11777 家增加了 132 家,增长 1.12% 。
这其中 1 万多家租赁公司中,相当部分是空壳,真正开展业务的不到 2000 家。大量类金融公司以“空壳”形式存在,业内倒卖租赁、保理牌照等行为也是“公开的秘密”。
2018 年 5 月,商务部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 2018 〕 165 号),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自 2018 年 4 月 20 日起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此后,虽然银保监会层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尚未面世,但地方层面已自今年初开始陆续发布地方金融监管规范,为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在内的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设定规则。本文拟结合最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的监管要求进行总结,并对今后的监管趋势做出展望。
全国已有 15 个省设置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监管
对于地方监管而言,设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被视为加强金融安全的关键举措。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依据“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的十六字原则,全国各地纷纷设置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不完全统计,截至 2018 年 11 月 1 日,全国至少已有海南、福建、山东、江苏、广东、湖南、辽宁、云南、浙江、吉林、黑龙江、宁夏、山西、安徽、北京、河北、河南、甘肃、重庆、四川、江西、广西、陕西、湖北、新疆、内蒙古、贵州、西藏 28 个省份省级机构改革方案获批。其中,有 15 个省份已公开了省政府机构设置情况,而且在省直属机构中都设置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这 15 个省份分别是海南、福建、广东、湖南、辽宁、浙江、吉林、黑龙江、宁夏、重庆、江西、湖北、山东、甘肃、云南。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也正在组建中。
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组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能将持续加强,与一行三局(地方人行、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形成错位监管和补充。地方一行三局负责持牌金融机构管理,非持牌类金融业务根据业务属性由中央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规则,地方政府具体负责实施落地。从已经组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省份来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即所谓“ 7+4 ”)。
自 2019 年以来,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正在组织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空壳”“失联”“僵尸”等非正常经营,从事高利贷、现金贷、套路贷或催债等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清理。上海、天津、四川等地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或公告。
文章来源:保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