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的三大风险

2019-09-16 09:08:00
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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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而产生的一系列金融综合服务。因此,保理业务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应收账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则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叙做保理是否有效、保理商如何保护自身利益等都将存在问题。那么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因素有哪些,又如何在业务操作中规避这些风险呢?本文具体分析了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要素基础上,提出了实操过程中规避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的形成

保理业务主要涉及保理商、卖方、买方三个主体,一般操作流程是:保理商首先与客户即商品销售行为中的卖方签订一个保理协议。一般卖方需将所有通过赊销(期限一般在 90 天以内,最长可达 180 天)而产生的合格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卖方将赊销模式下的相关结算单据及文件提供给保理公司,作为受让应收账款的依据。签订协议之后,保理商对卖方及买方资信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确定信用额度。保理商将融资款项划至卖方作为应收账款购买款。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偿还应收账款的债权。

从保理的业务流程我们可知应收账款是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前提而为供应商提供集应收账款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房付款担保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实践中,往往因为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而导致大量的保理纠纷的产生。

(一)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一:贸易背景虚假

总结下来,实践中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背景贸易虚假至少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贸易往来,这种情形下或者是贸易双方共同形成虚假的贸易文件而不履行文件项下的内容,或者是卖方伪造买方签章及有关贸易文件,也同样不存在真正的履行。此时,买卖双方之间根本没有贸易行为,双方或者卖方虚构贸易文件来骗取保理商的融资,已经涉嫌骗取贷款罪等刑事犯罪。

另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虽然存在真实、有效的贸易合同,但卖方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却利用该等贸易文件项下的全部账款向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

与第一种情形不同的是,卖方并非不打算履行交货义务,只不过是超前利用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即未来应收账款),在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时就以全部账款叙做保理业务。

而保理业务主要是针对赊销贸易,即卖方先行交货后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也正是这一时间差形成了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从而卖方可以该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进行保理业务。因此,如果卖方并未履行交货义务,却以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也应属于贸易背景不真实的一种情形。

(二)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二:信用管理不健全

所谓信用管理不健全风险,这里包括买方和卖方两大方面。具体来说,即买方信用风险 ( 赊销风险 ):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借款人与还款人分离是其与贷款区别的显著特征。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是保理业务的常规担保措施,买方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应收款项就不会产生信用风险。因此,买方信用风险是保理业务的关键风险,尤其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买方信用风险是应予以关注的首要问题。

卖方信用风险 : 卖方客户通常作为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主体 ( 定向保理除外 ) ,其信用状况的优劣,经营实力的强弱都会对保理业务产生重要影响。无论是有追索权还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作为第二还款人,卖方信用风险都不能忽视。

(三)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三:法律风险

保理业务的最大特点就是获得融资方和最终还款人二者分离,保理商不得不承受由于这两者分离所带来的风险。目前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缺乏详尽的法律法规。我国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转让登记行为仅具公示作用。而且,转让通知并不是债权转让成立与生效的必备条件,恶意的债权让与人可能与其中一个后位债权受让人串通,通过倒签转让日期或者倒签收到通知日期,制造虚假证据,从而损害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这也就意味着应收账款受让权益的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从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总结来看,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卖方履约瑕疵的风险,买方抗辩权以及抵消权的风险;

  • 保理商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 隐蔽保理业务项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等等。

二、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规避具体措施

(一)对背景贸易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应收账款产生于基础贸易,如果基础贸易虚假,应收账款的存在就显然存在问题,保理商受让虚假贸易中产生的所谓应收账款,这单保理业务就完全没有了根基,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提醒,对背景贸易真实性进行审查,既是银监会或保理协议要求履行的义务,更重要的是保理业务自身对于风险防控的要求。

那么如何对背景贸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呢?具体归纳了如下几点:

1. 对背景贸易真实性必须进行实质审查

在保理业务的办理过程中,保理商虽然在保理协议中会约定卖方应当提交基础交易合同、交货凭证等文件供其审查,但往往会认为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而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有的保理商要求卖方提供的审查文件不完整,例如只要求卖方提供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不要求核对货物交接凭证;有的保理商认为卖方的信用记录良好,在核对文件时只是走过场,而没有去仔细核对有关信息,忽略掉卖方提供的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内容过于简单而无法实际履行,或者卖方只能提供间接交货凭证等现象,而这些,都可能是卖方未真实交货的迹象。

2. 必须对单据原件进行审核

保理商在对贸易真实性进行审查时,必须要求卖方提供基础贸易合同、货物交付凭证、买方确认应收账款函件等文件的原件,并审核这些文件原件的真实性。同时提供这些文件的复印件,再由卖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再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图章。

如果卖方是出于骗取融资的意图,只提供复印件供审查正好便于蒙骗保理商。而一旦发生保理纠纷,保理商就无法向法院出示该等文件的原件,如果卖方不予配合的话,保理商将不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贸易真实存在以及卖方确实履行了交货义务,从而其主张买方应支付应付账款的请求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3. 不能将增值税发票作为卖方交货的凭证唯一证据

在众多保理纠纷中,存在的一个共同点是保理商十分重视卖方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不仅根据增值税发票进行融资,而且将增值税发票作为主张买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核心证据,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作为证明卖方已经履行交货义务的唯一证据。

增值税发票的开出意味着卖方要从买方收进该笔账款,保理商根据卖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来确定应收账款的金额乃至融资额度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增值税发票在法律上却并不能作为卖方的交货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此已有定论:“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因此,保理商在保理纠纷中仅以增值税发票要求买方支付应付账款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4. 必须由买方而不是卖方向保理商出具确认文件,来避免支付应收账款的争议

由于与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的是卖方,买方并非保理协议当事方;甚至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买方会在很长期限内对应收账款被叙做保理事宜并不知情,因此,在大部分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都是要求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买方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极少会有保理商直接向买方确认交货及应收账款情况。

如果保理商仅依赖卖方取得买方出具的确认文件,则当卖方存在故意骗贷时,这就为卖方骗贷提供了方便。现实中不乏卖方伪造买方签章、伪造买方确认文件骗取保理融资的情况。而且,即使不存在卖方骗贷情况,也可能存在买、卖双方就交货或者应收账款金额存在争议的情况,如果保理商未直接向买方核实,则很有可能会在要求买方支付应收账款时与买方产生争议或纠纷。

5. 必须妥善保管好审核文件原件

在面对保理纠纷时,保理商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无法提交基础交易合同、货物交付凭证、买方确认函等文件原件进行质证,原因是保理商在审核过该等文件后,只是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图章便将原件交还给卖方。

如果在保理纠纷中,卖方能够在案件审理中配合保理商提交该等文件的原件,自然没有问题,但在保理纠纷中,卖方也往往是保理商起诉的主体,并且卖方与买方一般都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因此在有的时候卖方并不配合保理商提供该等文件的原件,从而导致该等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必须妥善保管好审核文件原件,以作为产生纠纷时的凭证。

(二)准确判定“合格的应收账款”

合格应收账款的评判标准:

一是买卖双方必须有贸易往来,卖方已经完成货物的交付 / 服务的完结,买方已经就此确认并承诺延迟付款。卖方供应商已经完成货物的交付 / 服务的完结。供应商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仅仅是拿到订单,还没开展业务的不算,只完成一部分的也不算。

二是买方已经就此确认并承诺延迟付款。只有买方承认了的账款,并且延迟支付,才会形成应收账款。买方没有确认的不算,现付的不算。

以下列举几个事实案例来具体说明合格应收账款的判定。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 2016 1 1 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货物销售给乙公司,约定的付款期限为货到 180 日内,并约定了货到后 10 天为货物质量的异议期, 2016 2 1 日,乙公司签收货物。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收账款)情况变化按照时间顺序梳理如下:

案例二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接了乙政府的保障房建设工程, 2015 1 1 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土地,该地块规划的建筑面积为 25000 平米,其中保障房的面积为 20000 平米,同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政府签订了《回购协议》,约定房屋于 2017 1 1 日之前建成,政府按照每平米 5000 元的价格回购其中的 20000 平米,总价款共计 1 亿元,协议约定乙政府于 2017 7 1 日支付价款,剩余的 5000 平米商品房由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销售,这 5000 平米商品房的市场价约为每平米 1 万元,共计 5000 万元。 2015 1 2 日,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工程整体发包给丁建筑公司,约定的工程价格为 5000 万元。 2015 2 1 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贷款 3000 万元,期限为 2 年,年息为 5%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收账款)情况变化按照时间顺序梳理如下:

结合以上案例,保理商确认的“合格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 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清晰明确;

2. 应收账款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明确,双方没有其他债权债务或双方的其他债权债务不会对该笔应收账款产生实质影响;

3. 付款人对应收账款的付款义务除未到期外,不应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抗辩理由;

4. 应收账款未到期且账期适中。

因此,“合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有效的、真实的,权属明确,并依法可转让,不存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的情形,且就其转让没有其他权利限制;“合格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瑕疵,不存在被质押、抵押、设定信托等第三方权益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不存在被第三方主张抵销、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

文章来源:元立方金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