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丨青岛市深入开展“双招双引”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
- 2019-10-09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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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深入开展“双招双引”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3)
发布日期:2019-07-30
(续上篇)
二、62类重点产业环节(领域)招商参考目录
重点产业链 |
序号 |
重点产业环节(领域) |
重点承接区(市) |
物流产业链 |
42 |
物流运输 |
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州市、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即墨区 |
43 |
物流仓储 |
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即墨区、城阳区、平度市、莱西市 |
|
44 |
物流配送 |
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即墨区、城阳区、平度市、莱西市 |
|
45 |
物流信息管理,重点是第四方物流 |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州市、即墨区 |
|
文化创意产业链 |
46 |
影视制作 |
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南区 |
47 |
出版服务 |
崂山区、市南区、市北区、城阳区 |
|
48 |
创意设计 |
市南区、市北区、城阳区、崂山区、李沧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 |
|
49 |
工业设计 |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胶州市 |
|
50 |
文化会展 |
市南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 |
|
旅游产业链 |
51 |
酒店住宿 |
各区(市) |
52 |
餐饮服务 |
各区(市) |
|
53 |
度假区 |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 |
|
54 |
演艺娱乐 |
李沧区、城阳区、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 |
|
55 |
邮轮旅游 |
市北区、市南区 |
|
56 |
通航旅游 |
即墨区、平度市、莱西市 |
|
批发产业链 |
57 |
贸易公司 |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 |
58 |
批发市场 |
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
|
59 |
垂直B2B平台,重点是细分行业电商平台 |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 |
|
零售产业链 |
60 |
购物中心,重点是新型商贸综合体 |
各区(市) |
61 |
便利店,重点是连锁便利店 |
各区(市) |
|
62 |
网上商店 |
各区(市) |
【附件3】
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
招商促进办法(试行)
一、鼓励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范围
(一)支持已在我市投资重大项目的知名企业,发挥项目平台作用,设立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通过建链、补链、延链、强链等方式进行产业链招商。
(二)支持曾任职于专业化科研机构、知名企事业单位的高管、科研人员、专业人才,退休、离职后利用专业知识、人脉资源创办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
(三)支持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私募基金、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利用信息网络优势、客户资源,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
(四)支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利用会员资源,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
(五)支持合法成立的海外中介机构、海外驻华代理机构,利用海外信息优势,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
二、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主要方面
(一)宣传我市投资环境、现代产业体系相关政策。
(二)提供有意向来我市投资的企业和项目信息,积极介绍相关企业来青考察洽谈。
(三)为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招商引资提供可借鉴经验和专业化建议。
(四)为我市在境内外组织开展的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提供支持帮助。
三、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享有的服务和支持
成立混合所有制的青岛招商促进有限公司,为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提供如下服务和支持。
(一)及时提供我市招商政策汇编、投资指南、产业规划报告等书面宣传材料。
(二)定期发送我市最新经贸资讯、产业发展动态、重大活动计划安排等电子讯息。
(三)定期举办招商政策宣讲推介活动,召开招商引资工作交流会,听取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意见建议。
(四)为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推荐的项目,提供必要的洽谈配套服务。
四、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备案程序
(一)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填写“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备案表”(青岛市商务局官网www.qdbofcom.gov.cn下载),书面提交青岛市招商促进中心(联系电话:85026137),经认定后予以备案。
(二)对已启动实质性洽谈的项目,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填写“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项目备案表”(青岛市商务局官网www.qdbofcom.gov.cn下载),书面提交青岛市招商促进中心进行项目备案,并作为项目最终落户后招商中介机构领取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的依据之一。
五、奖励政策
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成功引进项目后,按照《青岛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执行。
【附件4】
青岛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一、奖励主体
引荐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方向的重点行业领域新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规定不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及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
二、奖励内容
(一)新引进外资项目奖励
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其中,年实际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7%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8%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2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二)新引进内资项目奖励
1.奖励标准。内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年实际到账资金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项目无注册资本的,年实际到账资金需达到1亿元及以上),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对引进境内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1.5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2.奖励限额。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200万元。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300万元。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有关事项
1.新项目指2018年10月1日后商务备案(审批)、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新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
2.年实际到账外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外汇、跨境人民币、实物等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
3.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其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权的,适用本奖励政策。
本奖励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涉及奖励资金由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引进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内外资项目所涉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余项目奖励资金由区(市)财政承担。
【附件5】
青岛市促进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奖励政策
一、奖励主体
在我市已完成商务备案(审批)、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及金融项目)。
二、奖励内容
1.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2.对年实际到账外资低于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低于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低于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
3.支持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融资,且实现资金调回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已分配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有关项目,且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5.对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6.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励条件的项目,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三、有关事项
1.新项目指2018年9月21日后商务备案(审批)、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2.增资项目是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8年9月21日后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项目,增资时间以商务备案(审批)或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3.年实际到账外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外汇、跨境人民币、实物等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
4.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需符合《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招促字〔2018〕4号)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
5.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其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权的,适用本奖励政策。
6.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依据上一年度《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评选目录认定,其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权的,适用本奖励政策。
本奖励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涉及奖励资金由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奖励内容第1条、第5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第2条、第3条、第4条奖励资金由区(市)财政承担。
(文章来源:青岛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