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政策解读

2018-12-10 09:48:00    张鲁阳    3343    转贴: http://www.ebrun.com/20181207/311179.shtml?eb=com_chan_lcol_fylb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 12 7 日下午 3 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财政部关税司司长冯晋平,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司长王炜介绍了跨境 电商零售 进口过渡期后的有关政策。现整理重要信息如下。

1 、《关于完善跨境 电子商务 零售 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核心内容:

一是明确 跨境电商 零售进口商品监管的总体原则。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同于一般贸易,主要是满足国内居民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必须是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仅限于个人自用。明确了这一原则,就保证了过渡期后监管安排的连续稳定。

二是统筹考虑促进行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明确各参与主体责任。明确各方责任,一方面有助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质量风险防控,另一方面也便于各参与主体规范自身行为,确保政策可落地、可执行。

三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政策适用范围。《通知》在现行 15 个试点城市基础上,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北京等 22 个新批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

2 、《通知》是对现有监管安排的延续和创新

第一,坚持了包容审慎,保持政策连续稳定。《通知》延续了 按个 人物 品监管 的做法,为行业营造稳定的政策环境,特别是以前的文件中都是 暂按 ,这次把 字取消了,就是 按个人物品监管

第二,结合行业实际,合理划分了各方责任。

第三,加强信息沟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信息电子化、可记录、可追溯的特点,《通知》明确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等,并如实向监管部门传输电子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质量风险监测,防控质量安全风险。

第四,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同《电子商务法》的衔接。《通知》制定过程中,结合《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在 电商平台 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同《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做了充分的衔接,为《通知》的实施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3 、政策调整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稳定,稳定了整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的延续性,稳定了行业的预期;二是增长,有利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增长,最终能增长多少,主要还是看市场的反应。

4 、没有为代购制定特殊的监管制度

代购的方法有很多种,购买以后,有的通过旅检渠道进来,有的通过快件或者邮递渠道邮递进来。上述渠道,海关分别都有不同的监管政策,并没有针对代购制定单独的监管政策。

这次新政出来以后,对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都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保证通过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品质,但代购的商品难以保障质量安全。

5 、本次新政将会是相对长期的安排

这次过渡期之后的新政,把这个 字拿掉了,这也就意味着这次新政将会是一个相对长期的安排,这有利于跨境电商企业做更长期的商业谋划。

6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清单会适时进行调整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是国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的个人自用的最终商品,国内消费者在购买时,是难以区分所购商品的原产地的,所以清单商品范围的调整,一是针对跨境电商发展迅速、商品多样化、更新快的特点,选择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一些商品,这里面各个国家的产品都有。二是从降低监管风险的角度,尽可能选择满足过渡期后监管安排中监管要求的商品。

综合考虑整个跨境电商发展、消费者需求、监管条件等情况,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清单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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