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及银保监局联合发文,启动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

2019-03-01 10:00:00
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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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天津之后,上海市启动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全国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实践进一步扩容。

作者: 杨文

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天津)研究院 研究员

2019 年2月22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意见》(沪金监[2018]14号)(下称《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意见》对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提出了以下意见:

第一、 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统称,下同)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且应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 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时需要先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注册在征信中心进行现场 身份审核。经过这两个步骤后方可进行登记和查询。

第三、 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先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且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

第四、对已在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作为受让物。

融资租赁物权登记具有司法效力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与占有分离,一旦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则善意第三人可能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使得出租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和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的相继出台,使得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的融资租赁物权的具有了司法效力,对出租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

天津先行启动,融资租赁登记实践扩容

上海虽是全国金融中心,但并非是全国首个启动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城市。早在201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督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启动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的工作。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重视,对推动天津市租赁业的发展起到有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