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经济政策丨《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 2019-05-20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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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8 年4月25日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集聚壮大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新区辐射带动作用,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印发<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青西新发〔201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部企业奖励扶持范围
与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签订合作协议,符合《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一)《若干政策》第四条第一款“落地补助”
1. 第1项所提“实缴注册资本1-10亿元(不含)、10-20亿元(不含)、2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补助”,按照新注册总部型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分档给予补助。其中,实缴注册资本1-20亿元(不含),按照实缴额度的1%给予补助;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给予4000万元的补助。该项补助每个企业仅享受一次。
2. 第2项所提“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对注册资本金增资的,按照增资实缴额度的1%给与补助,最高2000万元,三年内按照30%、30%、40%的比例兑现到位”,此条适应于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增资的总部企业,该项补助每个企业仅享受一次。
3. 注册、增资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注册补助最高补贴标准。
(二)《若干政策》第四条第二款“用地用房”
1. 第1项所提“一地多用、功能混合的模式,集中或分散配置一定比例的职工公寓”,此项由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区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2. 第1项所提“在唐岛湾实体经济总部中心免费提供办公周转用房”,是指从签订合作协议起,免租金提供不超过1000平米的办公用房,原则上在3年内建成总部大厦后予以腾退,由区机关事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若干政策》第四条第三款“运营发展”
1. 第1项、第2项所提“区级地方贡献”,具体指缴纳增值税的25%部分、企业所得税的20%部分(不含房地产开发形成的税收),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由区财政局确认。
2. 第3项所提“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为准,其中注册于新区的国外投资项目由区商务局确认,国内投资项目由区国内经合办确认;“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为准,“山东100强”以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公布为准,由区工信局、区统计局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由区统计局确认。
(四)《若干政策》第四条第四款“高管人才”
1. 第1项、第2项所提“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我区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或按照《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的通知》(青黄总字[2014]5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实施细则》规定被认定为我区的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以下的企业,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不超过10个;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单个企业奖励对象不超过20个。该奖励对象名单由企业负责提供。
2. 第2项所提“购房相关政策”、“子女入托入学、家属就业落户、医疗保障”按照《通知》中的相关配套政策执行。其中,“购房相关政策”按照《通知》中《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四条第七款,由项目引进单位、区国土资源房管局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家属就业落户”按照《通知》中《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由工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组织实施;“子女入托入学”按照《通知》中《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由区教体局组织实施;“医疗保障”按照《关于打造“国际海洋人才港”的实施意见》第29条及《通知》中《关于高层次人才“亲情式”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第11条,由区卫计局组织实施。
(五)《若干政策》第四条第七款“招商引荐”
所提“引荐方”是指在引进总部型企业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单位或个人(第一个向新区提供投资信息、推介客商并建立联系),“引荐方”须经总部型企业投资人和项目引进单位共同确定,并按实缴注册资本金1-10亿元(不含)的企业奖励2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10-20亿元(不含)的企业奖励4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2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的标准,由项目引进单位提出奖励建议。
(六)《若干政策》所提“新注册”、“新引进”均指2017年11月1日以后办理注册手续的总部型企业。
(七)与新区管委签署合作协议的总部经济项目,涉及政策兑现的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三、总部企业扶持政策资金兑现审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本项扶持政策时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资料一式三份:
1. 《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 企业责任承诺书(原件);
3. 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及有关资质证书;
4. 税务登记证;
5. 企业与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签订的合作协议;
6.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7. 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包括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原件);
8. 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原件);
9. 统计部门出具的公司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证明材料(原件);
10. 土地成交确认书及自持物业证明;
11. 购房合同及缴款证明;
12. 控股投资或被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13. 引荐方证明材料;
14. 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二)申报受理
1. 企业申请。企业于每年5月15日前集中向企业引进单位或企业所属镇街(管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2. 部门受理。企业引进单位或企业所属镇街(管区)将总部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汇总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区国内经合办。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区国内经合办应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对象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对象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进行补充、更正的,该申报对象本次申报资格自动取消。
(三)审核认定
区国内经合办会同工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资源房管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区机关事务局、税务等有关职能等部门对申报企业提出的奖励扶持政策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区国内经合办将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进行汇总,依次报新区管委专题会议和管委主任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经新区管委主任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总部企业申请,按程序兑现扶持政策;研究不通过的,应向申请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四、扶持政策兑现
由区国内经合办会同区财政局和相关责任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按程序做好扶持政策兑现落实工作。
(一)扶持资金的兑现。区财政局根据区国内经合办向新区管委主任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的汇报材料及会议纪要或政府批示意见,根据财力情况,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总部企业所属镇街(管区)下达专项扶持资金指标,由镇街(管区)负责将资金兑现到位。
落户于封闭运作的大功能区内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增强各大功能区发展内生动力的十条意见》(青西新发〔2016〕9)号文件执行。
(二)非资金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相关责任部门根据企业运营情况及时组织实施。
五、本政策条款与国家、省、市、新区其他产业政策重复时,总部型企业可按照“能宽则宽、从高享受”的原则,自行选择一种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本细则由区国内经合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日。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