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警方:非法收回融资租赁车辆属于“套路贷”的一种形式

2019-06-07 20:00:00
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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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因融资租赁公司强制将通过融资购买的车辆收回的事情频频发生,由于该行为众多公司采用合同的方式将通过融资车辆有权收回进行固定,导致车主报警后警方认为属于经济纠纷无法立案处理。
目前郑州警方认为,非法收车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犯罪手段,也是“套路贷”的一种形式。黑恶犯罪分子涉足车贷担保领域,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与贷款购车客户签订合同时设置各种 “陷阱”,或恶意制造客户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持备用钥匙偷偷开走,或采取暴力、威胁和“软暴力”手段将客户车辆收走,索取高额的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
对于此类非法收车行为,因有合同约定,很多人认为属经济纠纷,因此这也成为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盲区”。
郑州警方认为非法收回融资租赁车辆属于“套路贷”的一种形式,为全国打击此类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设立了标准。
河南郑州警方破解这一困惑,河南警方认为通过合同方式将收回车辆写入合同条款中属于合同约定,但应当通过法院实现这一要求,当一方违约应当通过诉讼处理,而采用强制偷开或“软暴力”手段非法收小型车辆的行为,认定为非法。
郑州警方办案人员走访了车辆销售公司、工商、银行、银监、保险公司等部门后发现:非法收车主要就是因车辆按揭买卖或租赁产生纠纷,纠纷一方自己或者雇佣他人将车辆从控制人手中强行或偷偷开走,然后以各种名目索要高额赎金的行为。
据郑州警方法制部门介绍,该收车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予以禁止。但该行为发生的前提表面上看,带有经济纠纷属性,“对于非法收车行为,因为有合同约定,多数被认为是经济纠纷。”但对采用偷开或“软暴力”手段非法收小型车辆的行为,一直没有取得打击突破。经深入调查非法收车行业内幕,分析制式车贷担保合同每一条款内容合法性,调查了解签订过程,从中发现了车贷担保制式合同存在违法和不规范,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或设置陷阱情况。
例如《合同法》规定提供制式合同的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将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提醒告知,而几乎所有车贷担保合同签订时,均有意向贷款人故意隐瞒有关事项的现象。
《民诉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人民法院决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扣押他人财产,否则应当负责刑事责任。据此,车贷担保制式合同中规定的贷款人出现违约、车贷一方有权收回车辆的条款是违法的和无效的,非法收车行为具有违法性。
郑州警方法制部门深入研读相关法律政策,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解释,积极与检、法部门一起对非法收车整个环节进行法律研讨、定性。经过郑州市公、检、法的多次协商,反复研讨,2018年3月13日,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郑州市《关于办理非法收车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出台,该意见的出台解决了所有非法收车链条上之前不敢碰触的雷区,统一了执法尺度,为铁拳全面挥起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来源:亿租亿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