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政策丨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6-26 10:00:00    南山    2932    转贴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工〔2019〕15号

 

各市财政局、党委军民融合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监管机构、能源主管部门,省财政直管县(市)有关部门,黄河三角洲农高区管委会: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19 年6月4日

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促进全省工业提质增效、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以及国企改革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工业转型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转型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保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量发展,聚焦工业转型发展重点领域和工作任务,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打造“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主要包括龙头骨干企业及区域集群品牌培育,集群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能力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链布局等。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

(三)工业提质增效。主要包括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重点传统行业优化升级,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新产品推广应用,人才培育培训等。

(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主要包括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示范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特色载体)建设,瞪羚企业培育等。

(五)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推进能源关键设备研发、成套设备引进消化创新,实施重点科技专项和重点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促进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深度开发利用,重点行业耗能设备能效提升,能源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六)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社会职能剥离移交,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七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重点依据部门承担的促进工业转型发展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工业转型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应主要围绕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编报绩效目标是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将剩余资金在专项资金内统筹使用。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所管理的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填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按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定期对照分析,评估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一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一般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的分配管理方式,在分配过程中适当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等困难地区倾斜。省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将更多资金采取因素法或竞争立项的方式分配下达;省级确需保留审批权的项目,省业务主管部门应从严控制,制定相关任务清单,报分管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国家及我省支持工业转型发展的有关政策、具体支出事项所涉及的工作量(如投资额、职工安置人数)及绩效评价情况等,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科学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县应及时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安排实施、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通过专家评审、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并根据招标结果或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公示,确定项目名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采取项目补助方式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投入)等因素,提出项目补助或奖励审核意见。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的资金,原则上以上年数据为依据测算,压茬安排,避免资金闲置。

第十三条 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制要求。省财政厅合规性重点审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省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同步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等。

第十四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各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重点选择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工业转型发展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内容外,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公开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开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工业转型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支出事项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1日。省财政厅、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7〕5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7〕5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文章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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