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政策丨《恵企利民政策摘编——金融支持企业发展政策》(1)
- 2019-10-28 1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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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企业发展政策(1)
1.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政策标题: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内容概要:1.人民银行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细化监管措施,强化政策协调,提高政策精准度,稳定市场预期。抓好支小再贷款、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2.银保监会要抓紧制定出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政策措施,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修改完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要指导各地区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各地区要通过设立创业启动基金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创新。4.银保监会、税务总局要积极推进“银税互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联互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5.银保监会要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6.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要推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金融类协会规范合理收取会费、服务费,减轻企业负担。
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10月29日起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5913284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
文号:国办发〔2018〕104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2.小微企业货币和财税政策
政策标题: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力度
内容概要:1.引导金融机构聚焦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加支小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共1500亿元,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盘活信贷资源1000亿元以上。2.从今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要加强监管考核,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
服务对象:小微企业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6月23日起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联系电话:80896306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文号:银发〔2018〕162号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改委、财政部
3.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政策
政策标题:确保全年实现小微企业信贷“两增”目标,保持持续稳定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政策,持续做好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管理,深入落实差异化监管支持政策,用好用足货币财税政策
内容概要:1.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年初单列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全年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达标。2.保持持续稳定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政策,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小微企业,丰富合格押品种类,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3.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管理目标,将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区间。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融资成本负担。4.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把控风险的前提下,对各地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不良容忍度目标。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规定,重点对基层机构和从业人员明确尽职要求和免责事由。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加大贷款自主支付和续贷支持力度。5.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增信贷资源重点投向小微企业,主动对接税务部门,对照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减免政策,依法合规申报免税。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相关激励政策获得的收益,有效将政策红利传导至小微企业。
服务对象:小微企业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10月19日起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银保监局
联系电话:8307910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银保监办发〔2018〕108号
发文单位: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4.加快信贷投放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政策标题:坚持稳增长与调结构并重,坚持支持重点领域与支持薄弱环节并重,坚持缓解融资难与融资贵并重
内容概要:1.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切实满足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对于暂时遇到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支持其合理的信贷需求。鼓励有条件的银行设立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提高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专业化水平。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能效项目,促进节能环保行业发展。2.有效满足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金融需求,通过加大信贷投放和完善综合性金融服务体系重点支持七大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六大消费增长点培育、支持三大战略实施、装备制造业“走出去”。鼓励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集群地区设立小微专营支行,推动信贷资源继续向小微企业、“三农”倾斜。3.制定完善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实施细则,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丰富业务品种,切实解决好企业续贷问题。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继续落实好同业、理财、信托等业务监管要求,清理层层加码加价行为,缩短企业融资链条。
服务对象:大中小型企业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5年起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银保监局
联系电话:8307910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银行业进一步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号:银监发〔2015〕25号
发文单位:原中国银监会
5.支持绿色企业发展
政策标题: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
内容概要:1.支持和鼓励绿色投融资的一系列激励措施,包括通过再贷款、专业化担保机制、绿色信贷支持项目财政贴息、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发展。2.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3.支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推动建立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发展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4.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绿色产业。
服务对象:绿色企业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6年8月31日起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联系电话:80896105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文号:银发〔2016〕228号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原银监会 证监会 原保监会
6.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政策标题:深入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因地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健发展;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持续提升“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大力支持国家发展战略,满足重点领域金融需求;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支持振兴实体经济
内容概要:1.进一步完善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差别化信贷政策,细化分类名单制管理,对于“僵尸企业”以及所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对于产能过剩行业中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虽暂遇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牢牢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分类调控、因城施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禁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严厉打击“首付贷”等行为,支持居民自住和进城人员购房需求,持续支持城镇化建设、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棚户区改造。3.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电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继续细化落实小微企业续贷和授信尽职免责制度,进一步推广“银税互动”“银商合作”“双基联动”等服务模式和动产抵(质)押融资等业务。4.大力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长期、稳定、可持续的金融服务。在能源、交通、电信、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领域和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廊、供水供电等城市建设领域,要继续发挥重要支持作用。5.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切实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贷款支持,鼓励向企业提供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大力支持我国自主品牌发展。6.深入推进消费金融和支持社会领域企业发展,探索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合规财产权利质押融资,促进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7.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绿色信贷投放。
服务对象:大中小企业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7年4月7日起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银保监局
联系电话:8307910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文号:银监发〔2017〕4号
发文单位:原中国银监会
7.银行业支持新旧动能转换
政策标题: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契合新旧动能转换
内容概要:1.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互联网+”“海洋+”“国际化+”“标准化+”发展战略,融入中国制造2025试点城市和“三湾三城”建设,重点支持产业发展。2.重点支持旅游、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消费,厚植消费领域,发展新动能。3.围绕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加快建设和“一谷两区”科技创新核心区优化布局,支持创业创新,激发新动能。4.创新开展小微企业“双惠”银行工作,鼓励大中型银行分行积极争取在辖内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或分部,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培植新动能。5.重点支持低碳、循环、生态领域融资需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技术改造等环节的信贷支持,发展绿色金融。6.把助推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压缩低效动能。7.支持“一带一路”建设金融创新,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长期、稳定、可持续的金融服务,拓展国际动能。
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7年7月27日起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银保监局
联系电话:8307910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辖区银行业支持经济发展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指导意见》
文号:青银监发〔2017〕40号
发文单位:原青岛银监局
8.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政策标题:积极构筑实体经济的风险管理保障体系,大力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创新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形式,持续改进和加强保险监管与政策引导
内容概要:1.重点发展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的责任保险,积极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出台并落地实施,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探索建立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持续推进支农支小。2.积极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和引导作用,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各种形式,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军民融合、中国制造2025、PPP项目等。3.推进中国保险业产业扶贫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助力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发展再保险和巨灾保险,推进巨灾风险证券化业务,研究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深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点。4.动态审慎调整和优化比例及资本监管,研究推进差异化监管,研究建立保险资金非重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制度。鼓励保险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战略和导向的重大项目,并给予政策倾斜。
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7年5月4日起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银保监局
联系电话:8307910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号:保监发〔2017〕42号
发文单位:原中国保监会
9.银担合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政策标题:促进银担合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若干措施
内容概要:做强政府性担保机构;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建立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改进考核评价体系;鼓励银行业机构放宽准入和授信政策;引导银行业机构优化业务合作条件;探讨银担合作新模式;推广“担保 +”协同创新;支持开展多元化融资担保业务;加强信息交流。
服务对象: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政策起止时间:长期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5911253
相关文件名称:《促进银担合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若干措施》
文号:青金办字〔2017〕62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0.地方法人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
政策标题:青岛银行和青岛农商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
内容概要:1.货币政策方面,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资金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积极争取“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优先满足两家银行需要。按季实施“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人民银行资金的政策效果评估,考核两家银行小微、涉农贷款占比,督促两家银行提升资金使用效果。适时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满足两家银行短期流动性需求。根据两家银行支持小微和“三农”的评估情况,落实定向降准政策。2.监管政策方面,支持两家银行通过续贷、内外部增信等方式,支持暂时面临转型困难但经营实力较强、发展前景好的经营主体,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或压贷,落实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政策,加强对“千帆计划”企业贷款的统计报告,鼓励两家银行针对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制定个性化的考核激励制度,简化科技信贷审批流程。3.扶持政策方面,跟踪国家政策动态,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研究两家银行开展或扩大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财政国库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房屋维修基金业务;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按照银行年度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额的1%计提风险补偿金;。四是在小微企业增信、风险分担等方面,完善国有背景担保机构与两家银行的合作模式;支持两家银行开展市直单位代发工资业务和公务卡业务;协助青岛农商银行获取公积金贷款办理资格;协助两家银行加快不良处置,去包袱、降成本;支持和推动两家银行通过公开上市、发行二级资本债等渠道持续加大资本补充力度,不断壮大自身资本实力,支持和引导其申请和获得更多的金融市场牌照和资质。
服务对象:小微企业和“三农”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7年11月7日起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规划发展处
联系电话:85913283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促进青岛银行和青岛农商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指导意见》
文号:青政办发〔2017〕97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1.保险业支持“一带一路”相关企业
政策标题:构建“一带一路”建设保险支持体系
内容概要:1.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对风险可控的项目应保尽保,推动国家重大项目加快落地,积极发展各类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个性化的保险产品服务,减轻政府和企业压力,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一带一路”重大投资项目。2.加快建设海外承保、理赔作业、救援等境外服务网络,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效网络依托,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推动保险机构加强业务协作,探索建立保险业“一带一路”国际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和投资共同体,加强保险监管互联互通,推动我国保险监管标准和技术输出。
服务对象:“一带一路”企业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7年4月27日起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银保监局
联系电话:8307910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号:保监发〔2017〕38号
发文单位:原中国保监会
12.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
政策标题:创新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能力,营造政策环境,夯实基础建设,注重协作监督
内容概要:1.政策引导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主要载体,引导保险公司通过“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经营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2.加强银保合作,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对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进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引导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提高审贷效率,强化银保双方在信息披露、贷后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合作。3.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整合小微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等信息资料,依法向征信机构开放。试点放开经营小微企业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4.鼓励创新资金运用渠道,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化投资及风险管控的优势,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及相关金融产品。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探索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服务对象:小微企业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5年1月8日起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银保监局
联系电话:8307910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
文号:保监发〔2015〕6号
发文单位:原国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13.支持企业股份制规范化改制
政策标题:支持“四上”规模企业进行股份制规范化改制
内容概要:对规模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户给予20万元费用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服务对象:“四上”规模企业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7年1月9日-2019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5912483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20号文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
文号:青政发〔2017〕3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14.支持企业境内上市
政策标题: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内容概要: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参照境内主板上市企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服务对象: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市的本市企业。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8月16日-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5912483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号:青政办发〔2018〕18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5.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政策标题: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内容概要: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后,给予不超过1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服务对象: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企业。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8月16日-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5912483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号:青政办发〔2018〕18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6.支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政策标题:支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内容概要:按照实际融资额的0.2%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单笔承销债券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每笔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担保增信对应债券发行金额的0.01%给予奖补,每笔担保业务最高奖补100万元。对为债券发行提供风险缓释服务的机构,按照不超过风险缓释覆盖的债券发行金额的0.1%给予奖补,每笔风险缓释业务最高奖补100万元。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2020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5912483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7.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
政策标题: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内容概要:一是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二是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一般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三是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四是强化财税正向激励。五是构建上下联动机制。六是逐级放大增信效应。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门槛。
服务对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政策起止时间:长期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联系电话:85911253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号:国办发﹝2019﹞6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18.金融服务“三农”
政策标题: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
内容概要: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对符合“三农”金融服务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2.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试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慎重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3.大力发展农村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逐步扩大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和二级资本工具。
服务对象:“三农”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4年4月20日起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银保监局
联系电话:83079109
相关文件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号:国办发〔2014〕17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来源:西海岸新区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