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政策丨《恵企利民政策摘编——金融支持企业发展政策》(2)
- 2019-10-28 17:03:00
- 南山 转贴
- 3388
支持金融企业发展政策(2)
19.加快财富管理实验区建设
内容概要:对在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内聚集金融资源、金融创新、资本市场发展、金融人才引进等情况按标准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服务对象:1.在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内新设立和新迁入的的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性管辖机构并在青岛市汇总纳税的、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机构,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2.在项目、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成果的部门或机构;3.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本市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4.本市引进的金融高端人才,主要包括各类从事金融服务业活动的企业、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研究机构的从业人员。
办事程序: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或对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通过所在区(市)金融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区(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征求驻青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后,报送至市财政局。对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由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2.金融创新奖每年由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年度项目创新奖和研究创新奖申报通知,组成评审小组,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评选;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和申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召开申报答辩会,开展有关核查工作,独立对申报项目或成果进行评审,提出各奖项的入围名单和获奖等级建议,不参加答辩的申报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评审结果在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受理异议申请;评审结果经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3. 拟上市企业有关财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区等三市一区拟上市企业提出申请后,经企业注册地上市工作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由上市企业注册地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全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并报市金融工作办备案。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等六区和高新区、保税港区拟上市企业提出申请后,经企业注册地上市工作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报市金融工作办复审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按青岛市与企业注册地区政府各50%负担。4.个人向所在机构进行申报,经单位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驻青金融机构和市直单位金融机构向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报;青岛市其他法人金融机构向注册地区(市)金融办申报,区(市)金融办审核汇总后统一向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报。由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查并成立专业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专业评审。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区市和部门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和个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政策起止时间: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5912846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号:青政办发〔2018〕18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20.金融人才政策
政策标题:金融高端人才和金融之星评选奖励政策
内容概要:1.对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按照其上年度依法认定的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从青岛市本级扶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标准如下:劳动报酬在 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8%给予 补助;劳动报酬在50万元 (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10%给予补助;劳动报酬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按劳动报酬的12%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2.对青岛金融之星,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0元。
服务对象:青岛市金融人才队伍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8月16日-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5911158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管理办法青岛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青政办发〔2018〕17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1.推进普惠金融发展
政策标题:构建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推进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普惠保险服务网络,强化政策引导激励,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内容概要:1.发挥政策性银行支持作用,推动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扩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发挥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涉外金融业务优势,积极开展进出口信贷、外国政府转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企业对外贸易和境外投资的支持力度。2.扩大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展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工作,实现试点范围覆盖全市县域。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完善邮政储蓄资金对农村地区的有效信贷供给和资金回流机制,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扩大涉农业务范围,支持青岛农村商业银行、青岛银行通过支农再贷款、“三农”金融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流转等手段,拓宽支农资金来源渠道。3.大力推动普惠保险发展,大力推动普惠保险发展,开展科技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商业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等,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产品。4.拓展资本市场融资渠道,鼓励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扩大普惠金融业务覆盖面,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区域集优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探索开展“期货+保险”、“期货+保险+银行”等服务国家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的有效模式。5.创新小微企业融资产品服务模式和贷款还款方式,创新抵质押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对科技创新创业型小微企业探索实施科技金融服务新模式,探索设立主办银行制度,为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授信、支付结算、资产管理、咨询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设定续贷业务范围,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产品,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6.积极推进农村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创新涉农信贷担保方式,稳步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创新保险服务普惠金融产品和线上服务模式。7.优化县域地区机构网点布局,持续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引导“三农”加大对电子机具的使用频率。8.引导保险公司深入参与普惠保险建设,放宽对保险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条件,实现优先审批。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推进村镇银行接入征信系统工作,开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设立电子信用档案工作。9.设立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风险补偿补贴专项资金,对为列入“千帆计划”企业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进行补贴,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小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发布同期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发挥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作用,转贷资金单笔额度最高2000万元,日平均使用费不高于转贷资金额度的0.1%。引导银行机构为有融资需求的贫困人口、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信贷。对符合条件的扶贫经营主体,由银行机构按优惠利率给予贷款。10.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快推动农村金融维权联络点建设,畅通社会各领域金融消费者诉求渠道,开辟消费者投诉、处理绿色通道。推动开展金融消费维权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群众风险识别、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服务对象:人民群众、小微企业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6年11月24日起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规划发展处
联系电话:85913283
相关文件名称:《加快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金组字〔2016〕3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
22.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
政策标题:完善保险业财富管理功能
内容概要:1.保险业要积极参与青岛西海岸新区和“财富青岛”建设,支持设立海洋保险、航运保险等专业性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燃油污染责任险、海洋生态损害险等海洋特色保险,大力发展海洋运输、海洋工程、海洋装备制造等与海洋经济相关的保险业务。2.集聚财富管理特色鲜明的保险机构,支持新设和引进保险公司总部、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法人机构,争取保险机构总部将从事财富管理业务的子公司或专业部门设在我市。引导各级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理财工作室、财富管理服务中心等新型财富管理服务机构。
服务对象:保险业金融机构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5年1月7日起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银保监局、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5703929 85913283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4〕35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23.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政策标题: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供给,运用保险机制完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发挥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优化保险行业发展环境
内容概要:1.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形成补充。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老年护理保险试点、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经济困难群体、残疾人和失独、失能高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救助。2.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3.积极探索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和医护人员职业综合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分担医疗执业风险,促进化解医疗纠纷,推动建立平等和谐医患关系。4.探索建立医药高新技术和创新型健康服务企业的风险分散和保险保障机制,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鼓励健康产业企业为骨干科技人员购买商业养老、健康保险。5.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适时全面推开。对引进或者组建保险法人机构、地区总部机构给予费用补贴,为高端保险管理技术人才在户籍、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根据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将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优先保障社会公益性商业健康保险用地。
服务对象:保险业金融机构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5年11月9日起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银保监局
联系电话:85703912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50号文件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
文号:鲁政办发〔2015〕50号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4.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政策标题: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内容概要:1.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2.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3.推动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4.提升管理服务水平。5.优化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环境。
服务对象:保险业金融机构
办事程序:暂未出台办事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6月5日起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5913283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金办字〔2018〕25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民政局、原青岛保监局
25.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政策标题: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政策
内容概要:一是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的基础上,将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由49%提高到51%,取消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的限制。二是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进行融资创新。
服务对象:小额贷款公司
政策起止时间:长期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5912158
相关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号:鲁政办发〔2013〕34号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6.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优做强
政策标题: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优做强的有关政策
内容概要:一是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提升经营实力。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增资扩股;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化重组;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历年留存收益发放贷款。二是进一步放开区域限制,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区域内根据经营情况设立多家分支机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拓宽客户群体,对经常与经营区域内的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往来的区域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也可视同为本地区客户。三是增加新业务品种,扩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贷款业务为主业,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申请增加以下业务:股权投资(总投资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委托贷款;不良资产处置收购;金融产品代理销售(应取得相应资质)。四是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多元化融资,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五是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经营模式,突出经营特色。
服务对象:小额贷款公司
政策起止时间:长期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5912158
相关文件名称:《山东省金融办公室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优做强的通知》
文号:鲁金办发〔2015〕11号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7.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标题: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内容概要:一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服务对象:小额贷款公司
政策起止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
相关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7〕48号
28.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政策标题: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
内容概要:一是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二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再担保机构发展;完善再担保机制;改进完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三是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完善银担合作政策;优化银担合作环境。四是加强协作,共同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
服务对象: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政策起止时间:长期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联系电话:85911253
相关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文号:国发〔 2015〕 43 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29.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财政政策
政策标题: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内容概要:一是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加快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适时筹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稳妥建立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二是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措施。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机制;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明确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客户和业务定位;支持扩大信贷担保机构的杠杆倍数;建立银担合作共赢机制;加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管理;落实现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人才队伍建设。
服务对象: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政策起止时间:长期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855865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财农〔2015〕12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农业部 中国银监会
30.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
内容概要:支持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设立民间融资机构,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
服务对象:拟申请以及已获批业务许可的民间融资机构
办事程序:民间融资机构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并提交业务许可申请材料——所属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辅导报告——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业务许可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3年10月28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5913725
文号:鲁政办发〔2013〕33号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来源:西海岸新区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