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融资租赁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的行业功能
- 2019-04-02 18:00:00
- 康海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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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监管体制及政策的调整,租赁行业以往主要业务领域中政府平台业务的资金穿透、房地产行业的强监管、光伏新能源国家530新政、EPC业务的垫资禁止等不利因素逐步累积。在经济整体不振、行业强监管态势下租赁公司融资手段、融资能力的瓶颈,融资租赁行业的行业性问题与诸多租赁公司自身的个性化问题相互交织,融资租赁行业进入了一个必须调整的关键时期。
在此大背景下,诸多租赁公司均在思考如何突破现实困境,并力图在整体层面对本公司下一步的业务转型层面有所突破。在电力储能、新能源汽车等诸多行业租赁公司大规模进入、开拓、深耕的大背景,市场依存的租赁蓝海已然不多。本文力图探索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融资租赁等相关投融资业务形态的进入和发展,并就基本的交易结构及相关行业共性问题予以探讨,以形成行业及市场共同的业务关注点,为租赁行业拓展一条新的业务增长点。
一、发挥融资租赁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业务功能的必要性
(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强劲的资金需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我国对于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但在实践中,由于强劲的基础设施投资冲动,业主往往都面临着资本金不足及项目投资无法落实的局面。而作为EPC承包方由于集团公司禁止垫资建设的规定而无法提供工程的前期建设垫资。尤其是在今年财政收紧、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越发突出。建设单位为了承揽工程,对多渠道尤其是相对安全、低成本的资金有着强劲的需求冲动。
(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资金服务回报率较高,可较快做大租赁公司资产规模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一般需要较大的资金量投入,其资金融资规模需求量较大,一旦在该领域形成一种成熟的融资模式、商业模式、风控模式,则因为其项目单体较大的资金需求额度和基础设施投资的较大市场,极易形成可复制的商业模式,有助于租赁公司较快做大做强。一旦租赁公司能够以多种形式进入该领域,则可以协同公司目前的多种业务形态,形成规模优势,从而获得较高的资金回报率。
二、租赁公司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业务的可行性
(一)基础设投资建设领域主要的标的物、租赁关系性质认定等合规性障碍在项目信用风险受控的情况下不会造成颠覆性风险
租赁公司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最可能采取的业务模式是以项目融资租赁为突破口,并辅助以保理、物资采购、经营租赁、保险经纪等配套服务。因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模式各异、融资形态各异,由此造成其租赁标的物区别于传统的权属清晰、模式成熟的设备直租或回租模式。故就项目投入整体衡量,其最大的障碍来自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及租赁标的物的确认的合规性风险。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法》,对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是依据《合同法》中的融资租赁一章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规范调整。在该两部法律文件中并未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适格标的物进行明确的列举或排除式的规定,从而造成实务中大量的对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和标的物的认定产生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常常引用司法解释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进行裁判,但因为没有统一标准且观点各异,大量的交易被以标的物不适格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
根据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的主流做法,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普通法理理解,金租公司除外的一般租赁公司不会刻意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和租赁标的物进行过多解释,而普遍主观通过把握其标的物可转让性、所有权和使用权可分离、标的物明确、融资与融物价值不过分偏离、非权利和可消耗物等要素来进行初步的业务合规性判断。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融资租赁业务一般以工程设备、不动产和在建工程等作为租赁标的物,尽管某些方面与上述标准有出入,但一般在项目信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应着力淡化其相关合规性问题。
(二)融资租赁行业已有基础设施融资租赁的成熟业务模式,并已形成了大量的资金投放
据了解,目前租赁行业已经有大量的成熟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的投放,行业模式尽管形态各异,但都为租赁公司进入该领域提供了示范的效应。尤其是在租赁行业金租公司大量资金已投入的情况下,未来的司法政策以及行业监管必定会采取更为审慎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来进行认定,从而保持行业的稳定性。租赁公司若及时进入该领域,则一方面可以发挥协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功能优势,也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补齐规模短板,用最短的时间做大做优做强。
三、融资租赁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可能的业务模式探讨
设备融资租赁模式
1 、交易模式:租赁公司(出租方、买方)、项目公司(承租方)、供应商(卖方)三方签订典型的融资租赁设备直租模式
变通形态:实践中有探讨将融资租赁拆分为两个阶段,即在前期由EPC总包方作为承租人,待设备竣工验收后将承租人变更为业主或项目公司,具体情形需跟进EPC总包合同中关于总包方与业主的权利义务约定进行判断。
2 、适用情况
该种业务模式适用于工程主要造价来源于设备采购部分,最典型的为新能源光伏建造行业。
应收账款保理模式
1 、交易模式:租赁公司(买方)、项目公司、业主或EPC总包方(卖方)签订应收账款保理合同。
变通形态:根据工程应收的形成,租赁公司可判断该应收的真实性和价值性,从而选择是否附带相应的应收账款回购条款。
2 、适用情况
该种业务模式适用于工程前期已完成了大量的工程施工进度并进行了投入,形成了应收。
租旧建新型融资租赁模式
1 、交易模式:租赁公司(出租方)、业主或项目公司(承租方)签订真实资产的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合同,从而解决新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融资的资金专款专项用于新项目的投资建设。
变通形态:在该种形态中可根据商务谈判的条件设置由租赁公司专项物资采购供应条件、设备采购或租赁条件、保险经纪条件。
2 、适用情况
该种业务模式适用于业主具有有效资产充当租赁标的物,从而促成交易。
EPC 方垫资建设融资租赁模式
1 、交易模式:项目建设前业主与租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项目融资金额、成本等条件;业主与EPC方签订协议中约定各自投入及融资比例。项目完工后,业主投入部分形成资产由EPC向其移交所有权;EPC方垫资施工部分,租赁公司(出租方)、业主或项目公司(承租方)、EPC方(供应商)三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变通形态:在该种形态中可根据商务谈判的条件设置由租赁公司专项物资采购供应条件、设备采购或租赁条件、保险经纪条件。
2 、适用情况
该种业务模式适用于业主具有一定的融资能力,EPC方有一定的垫资能力的情形。
施工方和租赁公司EPC联合体融资租赁模式
1 、交易模式:租赁公司与施工方组成EPC联合体,三方在项目建设前就融资金额、成本等条件进行约定;施工方负责项目总承包建设,由业主和租赁公司按照融资比例进行工程融资投入;工程竣工验收后,EPC联合体向业主移交其投入部分的资产产权,租赁公司(出租方)与业主(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公司投入部分产权出租给业主。
变通形态:在该种形态中可根据商务谈判的条件设置由租赁公司专项物资采购供应条件、设备采购或租赁条件、保险经纪条件。
2 、适用情况
该种业务模式适用于业主具有一定的融资能力。
在建工程分段回租融资租赁模式
1 、交易模式:项目建设前业主或项目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整体项目融资金额、成本等条件;业主或项目公司投入部分资本金并由EPC方建设,待部分工程完成并验收确认后,由EPC方向业主或项目公司移交产权,租赁公司(出租人)与业主或项目公司(承租人)签订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该种模式循环滚动,直至整体项目完成。
变通形态:在该种形态中可根据商务谈判的条件设置由租赁公司专项物资采购供应条件、设备采购或租赁条件、保险经纪条件。
2 、适用情况
该种业务模式适用于业主具有一定的融资能力,基础设施项目可分期开发建设且产权可分情形。
小股比拉动或“租投联动”模式
1 、交易模式:租赁公司单独或联合EPC方以小股比投资方式股权投资项目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辅助运用融资租赁、物资采购等手段取得多种项目收益。
变通形态:可综合运用融资租赁、基金资金计划、银团投资等多种形态,通过法律合同条款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
2 、适用情况
该种业务模式适用于租赁公司以对外投资资格及能力的方式拉动相关业务的开展。
以上多种业务模式的组合运用模式
综上,租赁公司可以结合现有多种业务形态,根据具体不同的项目情况分别选择适用相应业务架构模式;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多种模式基本上是按照由易到难的顺序进行排列,且每种模式均需涉及大量的法律关系和实践问题需要具体梳理和完善,在此仅提供一种业务思路。
四、租赁公司进入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需解决的相关问题
(一)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的融资问题
融资问题是直接关系租赁公司最终能否开展及在多大规模和程度上开展此项业务的关键问题。租赁公司一方面应以“以融促产”的事由积极说服股东出资人加大对租赁公司资本金的投入。另一方面,租赁公司应千方百计拓展融资渠道,加大融资力度。除了通过剥离公司账面逾期改善公司报表及融资能力、设立其他融资平台外,应通过设立租赁资产ABS、险资、内保外债、联合租赁等多种方式解决融资瓶颈,为相关业务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风控能力构建问题
融资租赁新业务的开展尤其需要风控能力的支撑和保障。前述讨论论证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均为项目投资,而项目投资一方面投资额度大,另一方面其因为处于建设期而普遍缺乏有效的风险抵押担保资产,项目的风险控制主要寄托于对项目价值性的判断上,在此背景下,此种业务开展的风险控制尤其是项目价值评估、承租人信用评估主要取决于法律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上。建议租赁公司相关风控部门既要依托EPC建设方的协同调查论证,更应自主独立开展相关的风险尽调;必要时要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补充开展相应工作。
(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相关服务的合规性风险防范与化解问题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融资租赁及其他相关服务为新兴融资租赁事务,尤其是诸多模式均涉及法律合规性的擦边球问题,而合规性问题直接关系到项目能否开展、以何种模式开展的核心关键问题。尤其是,各种新兴模式均涉及大量的非常规性合同版本、协议内容,许多问题均为新兴、模糊性问题。建议租赁公司一方面加大公司法务团队的专业力量,充分发挥法务部门的业务核心专业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应加大与专业融资租赁律所的合作力度,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协助设计业务模式、专业论证和合同条款的审核。
(四)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相关服务的执行层面问题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资金投放巨大、操作复杂、业务链条较长。如租赁公司下定决心开展相关业务,则建议组织精干的业务执行团队,加大资源投入和服务保障,加大管控力度,通过制度和流程建设一支勤勉尽职、专业能力突出、执行力强的业务团队。
(五)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形成的资产的租后管理及资产处置问题
应建立相应专业的团队和机制,专门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建立制度流程,丰富管控手段,取得处置实效。
来源: 融资租赁30人论坛